(一) |
申请书:于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在线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系统,网址:http: //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进行申请人数据输入,免打印纸本。 |
(二) |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之未成年申请人,请检附常住人口登记卡。 |
(三) |
最近二年内二吋白底彩色照片。检附之照片应依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但所附通行证颁发日期未超过二年者,免另备照片。 |
(四) |
团体名册:于本署在线系统编辑团体名册,免打印纸本。带团领队之申请数据应登录于序号第一位,于备注栏注明「领队」,并附领队执照复印件及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 |
(五) |
资格证明文件: |
1、 |
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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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应检附小学以上各级学校有效学生证或在学证明。 |
3、 |
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1) |
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同时申请者,得以成员其中一人之存款证明或存折代替。但平均存款总额每人应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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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基金或股票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申请者,检附存折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股票价值以面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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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不动产估价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申请者,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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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庭成员系指配偶、直系血亲或居住同一户籍具有亲属关系者。家庭成员应检附亲属关系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
5、 |
未成年申请人无直系尊亲属陪同来台者,应检附直系尊亲属同意书及与直系尊亲属之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同户者检附全户户口簿,未同户或无法据以判别亲属关系者得检附出生证明或公安出具并盖有章戳之证明文件)。 |
6、 |
其他经大陆地区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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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请于本署在线系统注册表旅游计划(行程表)及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
(七) |
我方旅行业与大陆地区具组团资格之旅行社签订之组团契约,内容明订组团社应保证至迟自离境日起算45天内缴清团费给接待社。 |
(八) |
临时改派领队者,应检附说明书并注明「原领队在原团同时段内不得再带他团」等文字。 |
(九) |
大陆地区人民为在往返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外国或第三地区民用航空器服务之机组员或大陆地区人民为在往返台湾地与大陆地区之非营利性商务(公务)包机服务之机组员,因飞航任务已持有入出境许可证者,得另申请观光事由来台,并检附保证书具结「以观光事由申请来台,原飞航任务事由之入出境许可证暂停使用」等文字;已持有观光事由且有效之入出境许可证,因工作需要须以飞航任务事由申请来台者,应检附保证书具结「不以观光事由之入出境许可证来台从事飞航任务,亦不持凭飞航任务事由之入出境许可证来台观光」等文字,始得不缴销观光事由之入出境许可证。依来台事由,据以持凭入出境许可证入出境。 |
(十) |
其他证明文件。 |